2008年2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涉嫌4.4亿余元的非法吸储大案昨在嘉兴开庭,被告人称:
“只知道违规 不知道违法”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叶利霞

  7年多时间里,以签订委托代理买卖国债协议、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方式向27家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4.4亿多元,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固定回报。这是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案。昨天,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当庭表示对这样的“业务”国家并无明确禁令,行业内部只知道是违规,而不知道是违法。

  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亿余元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嘉兴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从1998年开展委托代理买卖国债、约定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2002年9月,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成立后继续延续此前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的做法。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分别以营业部名义或总公司的名义与嘉兴市蚕种场、嘉兴市纺织工业原料公司、汤某某等27家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理买卖国债协议、约定存款协议、委托理财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存资金,并承诺按期支付高额固定回报。
  1998年至2005年9月,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共非法吸存资金53次,累计金额4.4亿余元。其中葛某在任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的期间共向15家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35次,累计金额2.9亿余元。宋某在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向13个单位和个人吸存资金1.5亿余元。
  虽然吸收资金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但此次被公诉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是该单位的两位负责人葛某和宋某。检察院认为,葛某和宋某都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分别对各自任职期间单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负责。

  向社会吸收资金“是公司的任务”
  在昨天的庭审中,对于检察院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节,宋某说自己在任职期间并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过后来他又说那是公司的一项“业务”。宋某的辩护律师当庭问宋某吸收存款是宋某与葛某二人商量而定还是上级公司要求时,宋回答说:“是公司的任务”。在此后回答公诉人的问话时又说是“因为总公司有任务,做这些业务是创造业务量”。
  据宋某庭上介绍,他在1997年4月进入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2003年3月任总经理,此前总经理是葛某。
  宋某明确否认了自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在此后法庭单独审理葛某时,葛对检察院指控她的犯罪事实则当庭表示“属实”。在公诉人问及为什么证券营业部在并未批准向公众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开展了该项业务时,葛某回答说:“总部有这样的要求。”这与之前宋某的回答基本一致。葛还说当时在证券业都认为这样的业务只是违规,而不知道是违法。
  宋某和葛某在庭上均称,中科信托嘉兴营业部、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无造成客户的损失,而是“双赢”。

  庭审一天尚未宣判
  在该案中,宋某总共被控三个罪名,除了被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葛某和宋某两人还一起被指控虚报注册资本1千万元,骗取公司登记。宋某被控的第三个罪名是挪用单位资金罪。检察院说,2004年7月到9月,宋某利用担任中科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合计230多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对于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宋某认为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而虚报注册资本也不是他决定的。对检察院所指控的他有5笔挪用资金的事实,宋一笔一笔进行了解释和辩解,并对其中2笔明确表示没有挪用过。
  到记者截稿时,此案庭审尚未结束。